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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发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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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类别:房产动态 发表于:2005-12-8 共被阅读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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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消息,新修改的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近日发布实施。办法明确提出,预售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,承购人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,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使承购人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,开发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《办法》同时还规定,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,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,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批准文号。
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,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,并处3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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